2007年9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品行好是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标准之一
田雨

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昨日表示,选任人民陪审员要严格把握“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”这一道德标准,真正选任一批敢于说真话,敢于主持公道,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,给审判事业注入新鲜血液,给司法民主建设带来勃勃生机。
  曹建明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作总结讲话时指出,全国法院要结合实际,及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补充和更换工作。他要求,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和特点、人口数量、地域面积、民族状况等因素,在不低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、不高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。
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,补充选任人民陪审员要注意把握三个方面的原则:一是要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、不同性别、不同年龄、不同民族的人员;二是要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,优先考虑那些文化素质高,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;三是要认真审查被选任对象的道德品质、工作态度等条件。